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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10-16
 《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区党工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平潭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景区门票优惠力度。鼓励收费A级景区对退役军人等特殊人群推出免票、半票等优惠政策,维持现有收费旅游景区数量,不新增收费景区。积极推出景区配套活动,吸引人流,增强游客体验感,激活旅游市场活力。

  (二)支持商旅融合促消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岚宿之星民宿企业、文创及剧院等企业依托数字人民币、云闪付、支付宝、畅游平潭等渠道开展领券商旅融合促消费活动的,可按规定券面额度给予补助。

  (三)落实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四)落实旅行社奖励政策。指导旅行社用好用足省级入闽奖励地接扶持政策。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

  (五)鼓励开展网络宣传。鼓励自媒体、网红达人利用抖音、小红书、B站、快手等平台开展平潭文旅宣传推广,对直播场观人次平均每小时50万以上或单条短视频同时满足播放量达1500万以上、点赞量达3万以上、转发量500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六)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全力打造覆盖全区域、全品类的区域性旅游公用品牌,优先试点向区内餐饮、精深加工、旅游文创、非遗等领域优秀企业许可使用“平潭蓝”“平潭有礼”等商标,引导企业提质升级、入规纳统,培育平潭消费品IP。

  (七)鼓励限上企业增产增效。对2023年首次纳入统计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鼓励限上及承诺纳统汽车经销企业开展汽车补贴促消费活动。其中,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4000元,燃油乘用车每辆补贴3000元。

  (九)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加大餐饮、零售行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十一)培育夜间特色经济。抓好夏日消费增长窗口,适度放宽管制限定、优化管理措施,不断丰富夜间购物餐饮、观光旅游、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城市夜间经济业态,打造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品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每个片区试点一个以上区域性特色夜间经济消费街区。

  (十二)打造平潭特色“一桌菜”。积极争取省级商务发展资金,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系列活动,相关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重点推出“千年一遇·平潭宴”主题活动,宣传推广平潭餐饮消费品牌。

  (十三)支持企业入规纳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落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政策,对新增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新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新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

  (十四)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使用云服务,对2023年度云服务费超过3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采购引进ERP、SCM、MES、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对2023年度采购软件部分实际投入金额达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十五)开展数字化转型义诊活动。组织通讯运营商为区内制造业企业免费提供系统性诊断和技术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梯度化、模块化”改造,分阶段逐步提升数字化水平,降低数字化起步的成本门槛,帮助企业实现提质降本增效。

  (十六)优化电力保障。实施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优惠政策,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提供用电报装“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服务。大力推广金融增值服务,提供“电e贷”“电e票”“电e盈”等电费金融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低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优惠等。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缓解客户资金周转困难。

  (十七)着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成本。实施“欠费不停供”惠企政策,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最迟于2023年12月31日前缴清,缓缴期间免收违约金。

  (十八)继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5%—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5%—6%的价格扣除优惠。

  (二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给予赴省外、区外参与招聘活动的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元/家。

  (二十一)鼓励输送毕业生来岚就业。对输送20名以上人员来闽在岚就业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须满3个月,以社保缴费记录为依据),给予3万元/家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家补助,每家机构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支持重点项目以工代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就业带动作用,围绕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中适合以工代赈环节,吸纳更多群众就近务工。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就业。

  (二十三)加强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加快制定出台社会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对实验区在建项目企业和拟新建项目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按照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年化2%(最高不超过当年度贷款利率的50%)给予分档补助,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单家企业每年申请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区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帮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每年度贷款贴息资金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福建省中小微企业“争优争先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主体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合理降低担保费率。

  (二十五)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加快资本市场融资步伐,持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中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融资、再融资。区内重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企业注册登记等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的,由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予以协调并报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二十六)加大金融产品宣传。加强“乡村振兴贷”、信贷直通车服务等农业农村金融产品及“商贸贷”“外贸贷”等商务领域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十七)加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文旅康养、末端冷链配送网点和冷链物流信息化平台等项目建设。

  (二十八)支持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从我区物流企业用于服务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为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而实施的物流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含网络平台、技术、软件等)中,择优申报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争取获得省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二十九)加大跨境电商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商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公共海外仓等项目建设,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广泛宣传外贸专项信贷政策。利用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的800亿元稳外贸专项信贷额度,引导我区进出口贸易、外贸产业链和供应链、外贸新业态等领域符合政策的企业申报外贸专项信贷,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

  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措施及省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应享尽享。本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均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推动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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